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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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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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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几种情况

一、自愿退伙,即合伙人自愿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退伙。

2.合伙协议只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会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可提前30日通知退伙。

二、当然退伙,即合伙人不得不退伙的情形

1.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法人合伙人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丧失合伙人所需的相关资格

5.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除名退伙只,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只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因故意或重大果实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4.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退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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