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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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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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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人数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二人以上,没有上限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执行合伙事务只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利润分配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竟业禁止只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质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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